有林权证的土地被征用怎么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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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林权证所记载土地的征收补偿方式对于持有林权证书的森林土地,若其遭征收,应当得到以下方面的赔偿福利:首先,相关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先前审批的相关文件,以此为依据,向最初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详细的项目用地正式请求申请;接下来,是由主管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全面负责对面临征用的农业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然后依照严格的征地程序来办理相关的征地手续;最后,当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完成了对征地的补偿以及安置补助之后,会向相关的用地单位发放批准用地的正式文件。
有林权证的土地被征用怎么补偿

一、有林权证的土地被征用怎么补偿

持有林权证的土地在征用过程中如何获得补偿

关于持有林权证书的林地若遭受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方案如下:

首先,用地单位须依据上述已经审批的相关文件,向原预审机关——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关于该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其次,将由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起对这片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实施征收的具体职责,并与之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严格的征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国土资源管理局会根据已获批复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向用地单位发放批准用地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有林权证的林地被征用如何赔偿

1、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区对于此类问题的具体执行政策或许会有所差异。

您可以参照以下内容作为参考:

拆迁补偿”主要是指政府或开发商在实施房地产开发时,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为被拆除房屋所有者所提供的相应补偿。

2、针对拆迁补偿的形式,我们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将上述两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方式进行。

其中,货币补偿则是指根据相关法规以及专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的一种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有林权证的林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持有林权证书的林地遭受征收时,通常需支付赔偿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这部分款项的数额通常会根据土地原本的使用性质以及土地资源的优劣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综合评估后予以确定;其次为安置补助费用,这笔资金主要用来安顿那些因为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朋友们;最后则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涵盖了林木等各类附着物的价值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则需要依据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征地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林地之中树木的种类、数量、成长状况以及市场价值等多重因素。在征地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其中包括是否具备合法的征地批文、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以及举行听证等等。倘若对于赔偿方案存在不满之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持有林权证的土地在被征收时,补偿流程如下:首先,用地单位需依据已审批的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然后,国土资源管理局将负责征收这片土地,并与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完成补偿和安置补助后,国土资源管理局将向用地单位发放批准用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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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县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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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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