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引用部门规章吗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有必要引用部门规章?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规章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时的重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审判依据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依据,同时亦可援引和借鉴相关的行政规章制定精神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二、行政诉讼中要怎么以职权追加被告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倘若法院欲以职权追加被告,需先征得原告的同意方能生效。
如若原告指控的被告不具备适格性,法院应将此情况告之原告并建议其进行被告主体的变更;
若原告不接受变更建议,法院则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三、行政诉讼中院判不合理怎么办
若您对在行政诉讼事例中所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存疑且深感不满,那么您仍然拥有以下多种方式用以寻求法律援助与帮助:首要的途径便是在该裁判当天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更高级别的国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进行上诉的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及严密的法律论据来支撑您据理力争的立场和观点。其次,倘若已经收到了判决书并确认其已失效,那么您便还有机会通过申请再审来促使司法机关再次审查此案,只是在申请再审之前,您必须要具备合乎法律要求的再审事由作为支撑,譬如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或者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伪造等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无论选择上诉还是申请再审,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时也需要提供确凿而充分的理由及证据来支持您的申诉请求。
行政规章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时的重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审判依据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依据,同时亦可援引和借鉴相关的行政规章制定精神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