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有期徒刑范畴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依法定罪量刑标准包括如下方面:第一种情况是,若是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引发重大事故并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或使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那么行为人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第二种情况则是,当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危险驾驶罪的全部行为构成既遂后,又因为逃避责任而致使受害者死亡的,那么他将会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构成的?
危险驾驶罪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首先,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广大民众普遍能知悉和接受的一般主体;
其次,主观角度而言,必须是有意而为之的心理倾向;
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众的公共安全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及公私财产安全的保护;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交通环境中实施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车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特殊情况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特别情况之判决,需要全方位地考虑众多复杂的因素。举例而言,如果在执行判决时有紧急避险此类特殊事由的出现,那么它很有可能会对定罪和量刑产生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危险驾驶罪所涉及到的常见情境主要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是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等。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及其他权益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不得已采取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并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必要的损害,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视为紧急避险,进而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然而,最终的判决仍然需要由法官根据事例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权衡和判断。
对于危险驾驶犯罪,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危险驾驶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罪后,为逃避责任而致使受害者死亡,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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