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会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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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问题以下是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名的两种情形:首先,行为人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采取制造假卡、通过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利用已被宣布无效或废止的信用卡以及未经本人合法授权而使用其他个人密码下的信用卡等手段,诈骗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者;其次,行为人以恶意透支为手段,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或以上且该行为已涉案。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会立案吗

一、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会否立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卡诈骗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立案调查:

首先,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如伪造、虚构身份信息等方式),或者是通过不当途径获得已经失效、已被停止使用或欺诈他人而取得的信用卡后,利用这些信用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所涉及的诈骗资金数量超过人民币伍仟元的。

其次,行为人蓄意透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其涉案金额必须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能缓刑

对于涉及到是否能对涉嫌犯下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人实施缓刑这一问题,我们给予明确答复如下:

在我国现行刑法制度框架内,缓刑的适用条件并不存在针对特定罪名的限制。

因此,理论上,所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犯罪行为都有机会实行缓刑。

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情形,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限定:

1、被告人被法院判定为犯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行;

2、被告人已经真诚地表达了悔过之情并且司法机关认可若暂停执行原定刑罚,不会对社会带来新的威胁;

3、被告人并非累犯,且不是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

换言之,若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理论上是有可能争取缓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怎么判

倘若出现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排除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关于该罪行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透支的金额规模、是否及时归还拖欠款项以及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具体而言,当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较大规模(即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时,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不等的罚金;如果情形更为严重,例如透支金额高达五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并且存在其他相应严重情节的话,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而对于那些透支金额特别巨大(即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之后,人民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罪犯能够全额偿还所有透支款项和利息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而如果情节相对较轻,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信用卡诈骗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立案:一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不当途径获得信用卡后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元;二是蓄意透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涉案金额必须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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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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