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有何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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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依据探讨确实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当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被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时,满足以下几个前提便可获得批准:首先,凡是涉及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土地,均可以直接进入征收土地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有何依据

一、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有何依据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符合以下特定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被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若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便可直接申请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然而,任何单位及个人在进行建设活动时,如需使用土地资源,均须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对于兴办乡镇企业以及村民建设住宅等事项,经过依法审批后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是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过依法审批后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不受此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盖房子是否是违建

在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并且与最初申请用途不符的情况下,无论您在何种属性的土地上搭建任何形式的房屋或附着物,皆应视为违规建筑。

首先,要知道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各村庄集体所有,这点在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中有明确文字说明,即所签订的每份承包协议均禁止随意更改土地用途,需要遵循相关的合约规定。

其次,我们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土地用途的严格管理也做了明确的说明,各地政府对土地用途实行统一严格的管控。

凡是牵扯到改变集体土地的使用用途的任何行为,特别是涉及到房屋建设和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以及规划申报。《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集体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如何补偿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涉及的补偿事宜主要分为如下几大类别:首先是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该补偿将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以及建筑年龄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确定。其次是对于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支付的补偿费,这笔补偿包含了在整个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临时居住期间所需的安置费用。再者就是针对因拆迁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曾作为商业用途且拥有合法的运营手续,那么将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选择。其中,货币补偿的数额应当能够确保受迁户在相同或类似地段购得相同面积和居住条件的房屋。至于房屋产权调换,则需依照法定的面积标准和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换安排。具体的补偿准则和措施,将依据本地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各拆迁项目的实际方案而定。请留意地方政府公布的相关通知与通告以获取最新信息。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依据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可直接办理征收手续。其他建设活动需使用土地,应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等特定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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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制订合同格式文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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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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