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的分配问题
夫妻婚后所购置之房屋,依据法律规定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然而此项原则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定加以排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联合购买的房地产,必须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办理离婚之际,则需根据婚姻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处理,若协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然而,夫妻双方亦有权就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甚至可以将共同财产划归为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时,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从工作中所获得的工资以及奖金待遇,或是得享各项福利政策或补贴的所得,均属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同时,夫妻中任何一方或双方通过生产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盈利,也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此外,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那么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再者,当夫妻间有人去世后,其配偶有权继承所遗留的财产,这包括遗嘱或正式赠予者所给予的财产,只要上述财产的继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便会成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最后,夫妻还有权共同享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应当由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倘若某一配偶欠下了数额较大的债务而令对方毫不知情,首要任务便是要明确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及操办公司活动或者是源自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和决定。若答案是否定的,并且债权人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知情的另一方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债务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挑战。举例来说,即使债务是由某一方以其名义所借,但是如果这笔资金被用于购买家庭住房等重大生活必需品,那么它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地搜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比如债务的具体用途、夫妻之间关于财务管理的约定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但双方可协商排除此原则。离婚时,按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财产状况和保护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夫妻可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甚至将共同财产归为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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