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法律怎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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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份共有房屋处置争议的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出售共有房产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即为出售意愿一方所占据的所有权比例。按照相关规定,在按份共有房地产中,只有当超过总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所有人或全部共同所有人同意后,才能进行产权处置。若有任何一位不愿售出其持有的超過總份額三分之一的部分,则该房产将无法进行交易。
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法律怎么规定

一、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法律怎么规定

按份共有人不赞同出售房屋,将如何依照法律予以规定?

该问题涉及到在按份共有财产中各部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当决定对共享产权房屋进行处置时,必须经过占有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实行。若不愿意出售一方所占据的份额已经超过了整体的三分之一,那么便无法完成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按份共有人能将房屋出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置共有不动产物权时,应该得到占据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部共同共有人的明确批准方可进行。

换而言之,即使是按份共有的房产,其所有人也不能擅自进行租赁活动,除非他们已经得到了其他所有共有人的一致认同;

假如在其他共有人中占据多数份额的,也要获得此部分的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进行租赁行为。《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分割房产怎么办手续

在涉及到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所有权中,假设存在某些共有人反对分割财产时,他们有权向法院提交诉讼并要求做出公平合理的分割决定。在此之前,申请人必须仔细收集整理与案情有关的全部必要证据,例如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书面协议或其他能明确各共有人所占份额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会根据各位共有人的实际情况、该房地产的实际用途以及各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作出是否同意分割的裁决。假如法官最终认定可以进行财产分割,那么他可能会选择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这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来实现。所谓实物分割,就是直接将房地产划分为若干个特定部分,分别归属于各个共有人;而变价分割则是指将房地产出售,然后将售得款项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分配;至于作价补偿,则是指让其中一位共有人获得房地产的所有权,同时对其他共有人作出相应的货币补偿。在此需要提醒您,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应该始终妥善保存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时,需遵循法律规定。处置共享房屋需获超过三分之二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若反对方份额超三分之一,则交易无法进行,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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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吗
[律师回复] 按份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不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但是在同等条件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以下引述简称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以下引述简称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按份共有物处分问题的基本规则。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为所有权。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共有人对其份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可以自由转让,更何况共有人之一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仍然存在,其权利不受影响,“故法律自无不许各共有人自由处分之理,此为个人主义下之共有制度所当然,亦为分别共有之本质所在。
相对于作为整体的物而言的,虽然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按份共有,但是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按份共有的财产上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九十七条规定应理解为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九十七条的处分行为应理解为对整个共有物整体的处分行为而不是共有份额的处分行为。当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涉及到整个共有物的所有权的处分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只是单纯地处分按份共有人自身享有的份额并不有害于存在于整个物之上的所有权,则不需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对自身所享有的份额任何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这与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亦不符合按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理。因此,各按份共有人均有权转让自身享有的份额,在转让时需要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如果转让属于对作为整体的物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将整栋房屋出售之时,则需要按照九十七条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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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产拍卖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按份共有房产拍卖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处分房屋时,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依占房屋份额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各个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权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部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时,应当赔偿损失。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房屋所有权份额时,不通知其他共有人,不保证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2.按份共有人可以参与房产拍卖,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房屋的分割: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例如,甲、乙、丙合资兴建一栋房屋,三方按5:3:2的比例出资,形成甲、乙、丙三方对该房屋的5:3:2的所有权份额,则各自2使用该房屋的面积原则上应按此比例分配,但也可能并非如此。实际使用只具有分管性质,不能将之等同于所有权份额。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既是指有实际占有、支配房屋的权利,还包括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权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权按自己应占份额、依房屋用途实际使用房屋。收益权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按自己所占份额分享利用房屋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房屋出租的租金,由按份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分享。处分权是指房屋按份共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转让自己的所有权份额。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所有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按份共有人应尽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所有权份额承担对共有房屋进行管理、修缮等支出的费用;二是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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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分割是按份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 第三种观点不成立。 第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第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 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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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资购买。共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权。
(3)共同继承。遗产中的某些房屋,既不能分给一人,又不能实行分割分配时,只能将房屋分成若干份由各继承人按份继承,从而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按份共有房产。它可以是等份,也可以是不等份,但各人分得的份额是明确的。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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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不成立。

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
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综上,合伙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无论是合伙人投资还是合伙积累,无论是营利性合伙还是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在该财产上的性质是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的共有房产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依照各自的份额分割。房屋是于购买后、办理房产证登记时便做了份额约定,即为按份共有的房屋,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也是夫妻之间对其财产的一种约定。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本案当事人A、B在诉讼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系争房屋。
实践中,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
(2)房屋作价补偿。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的规定,故本案在具体分割系争房屋时,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贷款人、市场价等情况,将房屋判归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B需给付A房屋折价款27万元(该折价款金额即为房屋总价款扣除剩余贷款后的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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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怎么处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按份共有怎么处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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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共有关系的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具有一些相同点:两者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人的权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伙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
2、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额,确定自己的份额。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四房两厅商品房,就不能划分哪间房是丈夫的,哪间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离婚,即可依法进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3、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方式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房产,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共有人有权对整个财产作出处分权利,但由于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如转让、赠与、设定抵押等,都必须取得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意思有书面同意的、口头同意或默示的方式。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处分达不成一致的协议,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是多数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否则,受害的共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无论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的权利人在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权属登记时,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行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的申请。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切勿放弃自己对其房屋享有的权利,必须提出申请并亲自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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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配出卖自己的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
[律师回复] 按份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不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但是在同等条件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以下引述简称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以下引述简称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按份共有物处分问题的基本规则。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为所有权。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共有人对其份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可以自由转让,更何况共有人之一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仍然存在,其权利不受影响,“故法律自无不许各共有人自由处分之理,此为个人主义下之共有制度所当然,亦为分别共有之本质所在。
相对于作为整体的物而言的,虽然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按份共有,但是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按份共有的财产上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九十七条规定应理解为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九十七条的处分行为应理解为对整个共有物整体的处分行为而不是共有份额的处分行为。当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涉及到整个共有物的所有权的处分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只是单纯地处分按份共有人自身享有的份额并不有害于存在于整个物之上的所有权,则不需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对自身所享有的份额任何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这与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亦不符合按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理。因此,各按份共有人均有权转让自身享有的份额,在转让时需要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如果转让属于对作为整体的物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将整栋房屋出售之时,则需要按照九十七条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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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拆迁怎么赔偿,按份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按份共有的拆迁怎么赔偿,按份共有房产如何分割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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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没能解决问题,因为它只提到了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而一般共有原则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没有提及。
但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规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虽然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也没有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他们在购置、处分财产的时候确实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且周围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所以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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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没能解决问题,因为它只提到了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而一般共有原则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没有提及。
但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规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虽然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也没有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他们在购置、处分财产的时候确实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且周围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所以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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