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法有保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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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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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法的保护政策依据我国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处于孕期阶段的女性员工,应给予特别关注与关爱,其中包括:1.禁止安排其承担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以及孕期所禁忌的劳动项目;2.严禁以女性员工怀孕为由,降低其薪资待遇或采取解雇、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3.对于怀孕期间的女性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时,所需耗费的时间将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法有保护吗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法有保护吗

女职工在孕期的劳动权益是否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女性员工的保护措施包括:

1)禁止企业安排处于孕期阶段的女工参与第三级身体负荷强度的工作以及孕妇禁止从事的高风险职业;

2)杜绝公司以女职工怀孕为理由而削减她们的薪资水平、解雇她们或者终止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3)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可以在劳动时间之内进行产前检查,相应所花费的时间应当计入正常劳动时间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怀孕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特殊情况下,即女性员工处于孕期阶段时,贵公司有权合法终止她的劳动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该员工被证明其表现无法达到我们招聘时设定的标准;

(二)该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特别严重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三)该员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失职或玩忽职守现象,进而导致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

(四)该员工同时在其他企业或单位任职,并且这种跨单位的就业方式严重地影响了我们公司的正常运转,或者是在我们进行提醒后,该员工依然未能采取任何措施来停止这种行为;

(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使我司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该员工因为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外,如果公司决定解雇处于孕期的员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过错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女职工怀孕期间工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的法制规定,任一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分娩及哺乳期间内,雇主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其薪资待遇。

在此期间,孕妇的薪资应按正常的工资标准予以发放。

倘若雇主已经为该名女员工购买了生育保险,那么生育津贴将依照雇主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然而,若生育津贴低于女员工原先的工资水平,雇主则有义务补充不足的部分。

如若雇主未能依法支付孕期工资,女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孕期女员工还有权享受产前检查假的相关权益,这段时间被视为正常出勤,工资也需照常发放。

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包括禁止安排第三级身体负荷和高风险工作,禁止因怀孕削减薪资、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保障产前检查时间计入正常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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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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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br/>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br/>(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r/>(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br/>(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br/>(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br/>(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r/>(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br/>(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br/>(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br/>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br/>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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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br/>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br/>(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r/>(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br/>(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br/>(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br/>(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r/>(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br/>(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br/>(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br/>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br/>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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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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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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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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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br/>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br/>(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r/>(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br/>(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br/>(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br/>(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r/>(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br/>(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br/>(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br/>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br/>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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