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非吸罪之比较:哪一种罪行更为严重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犯罪主观故意上有所不同。非法集资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以达成对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永久性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属于临时占用投资人资金的行为,行为人承诺并有意愿偿还本息。
其次,从刑法规范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相关的犯罪种类繁多,共有七种,其中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本文所讨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经营罪是否有未遂的情况
因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无论是否达到了既定目的或成效,都不能被认定为未遂犯罪。该种行为被视为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征,只要在实际生产和一系列流通环节中完成了任何一项活动,即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衡量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既罪时,需要以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而经营行为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过程,其中包含生产和其随后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以及零售等多个环节。因此,只要某项经营活动被付诸实践,即使其他活动尚未执行完成,也可被认定为本罪成立。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使其终止,虽然可能会得到减轻法律处罚甚至免于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逃脱法律制裁。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中止犯,如未导致任何损害则不予以惩罚;而若是对社会造成了任何影响,则必须受到适当的减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非法经营罪多发犯罪怎么判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刑罚适用,需要依据特定犯罪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和分析。通常情况下,若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须处以或单处违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但五倍以下的罚金。然而,若情节极为恶劣,将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但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被依法没收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了未获得相关许可便擅自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专营品、专卖品或者其它受限的买卖交易;擅自进行进口许可证、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买卖等。在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时,法院都会对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给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非法经营罪与非吸罪各有特点,难以简单判断哪一种更严重。非法集资罪主观故意为非法占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临时占用并承诺偿还。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种类繁多,包括欺诈发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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