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是找开庭法院吗
虚假诉讼的处理应向开庭法院提出吗
虚假诉讼罪乃一项犯罪名目,旨在规制以捏造之事实作为民事诉讼的基础,从而破坏司法秩序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的行为。关于该罪行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客体现状来看,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的健康稳定秩序以及他人的各项法定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往往形成了非法利益的联合体,他们所针对的并非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而是第三方的利益。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共同策划编造虚假的事实与证据,然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此过程中,他们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非法占有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
再次,从主体特征来看,本罪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他们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可。
最后,从主观心态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理。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人民法院不得不启动开庭审理程序,从而干扰到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
2.促使人民法院依据捏造的事实做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对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予以立案执行;
3.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是经济犯罪吗
虚构诉讼与经济犯罪其性质和影响迥异。
虚假诉讼所影响的主要领域在于司法秩序,同时也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显著侵害。
然而,经济犯罪的行为环境通常出现在社会经济中的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环节中,这些行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未经法律许可,违反了国家经济、行政法规,从而对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带来直接危害。
因此,从定义上说,虚构诉讼并不属于经济犯罪范畴。《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虚假诉讼是否包括劳动仲裁
虚假诉讼,简称“虚假诉讼”,专门指代当事人怀揣非法的初衷与目标,滥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能,通过虚构讼争标的、事实以及相应证据而展开的民事诉讼活动,从而造成审判法庭作出错误判决、裁决以及和解之结果。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前置程序,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要求。在劳动仲裁领域,虚假诉讼的概念应用相对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若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蓄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期获得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被视为类似于虚假诉讼的不当行为。然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劳动仲裁并非民事诉讼,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虚假诉讼。尽管如此,这类不当行为仍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惩罚。
虚假诉讼罪指故意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权益。此罪行涉及双方串通,编造虚假情况,利用法院审判权侵害他人。主体不限,但需故意实施。立案标准包括妨碍司法公正、误导法院裁判、多次提起虚假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