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后担保人期限有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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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借款合同中,若所谓的“担保人有效期”实际含义为保证期间,这应由担保人与债权人共同商定,其设立条件不应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重叠。倘若担保人与债权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或双方的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的计算便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时长为六个月。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期限有规定吗

一、借款到期后担保人期限有规定吗

借款到期后的担保人期限有何规定?

借款合同所涉及的保证责任期限中,若指代的是保证期间,应理解为其是由保证人和债权方共同商定并设定的。在此情况下,只要该保证期间未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截止日,便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若保证人及债权人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或存在协议不明朗之处,那么该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到期后的诉讼时效

首先,关于借款的纠纷的诉讼时效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为三年。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期限进行偿还,则诉讼时效即应自该还款期限到期之时起算,总计也仅为三年。

如果发生逾期未能偿还的现象,原本享有的法律权益将失去法律保护。

再次,假如双方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而在还款期满时,债务方未履行其应尽义务,且出具了未记录还款日期的欠条,在此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诉讼时效已被中断,诉讼时效应从收到了欠款条的那一天起算,新的诉讼时效依然为三年。

最后,针对债权人同债务人间并无任何约定还款日期的特定情况,那么就不再受制于三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只有20年,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仍未进行债权主张的话,则将无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如何计算

在借款到期之后,不论是寅负债还是出借方提出所偿还利息的要求,都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便是借款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若存在这一项条款,那么就需要依照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执行,然而,其中规定的利息上限不能超出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反之,倘若该借款合同中并未声明有关利息方面的事项,在出借方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如果双方在借款期限内已经约定了利率,但是却没有对逾期利率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出借方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给予支持。总而言之,关于借款到期后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需要根据借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确定。

借款合同中的保证责任期限,即保证期间,应由保证人和债权方共同确定。保证期间不得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限。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则保证期间默认为债务履行期满后的六个月内。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双方责任与权益,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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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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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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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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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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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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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日期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久
借条当中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债以后的6个月之内,另外也要看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期限是否有其他的约定,如果没有写还款日期,但担保合同当中约定了担保期限的,以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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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有还款日期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担保的方式,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担保未约定那个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承担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1)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2)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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