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怎么中止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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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罪如何中止执行绑架罪的既遂,乃是指行为人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
绑架罪怎么中止执行

一、绑架罪怎么中止执行

绑架罪的中止执行机制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的所有必备要素。

至于绑架罪的未遂情况,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在着手进行绑架活动之际,因为被害者的激烈抵抗或是他人的及时救助等因素导致绑架行动无法成功实施,最终未能实现对被害人的实际控制;

此外,也存在第二种情况,被告人已经成功掌控并劫持了被绑架人,但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来得及实施向被绑架人家属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关于绑架罪的中止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绑架罪属于行为犯范畴,一旦完成绑架行为便视为既遂。

然而,勒索财物的意图或者其他目的,仅仅作为量刑加重处罚的情节考虑,在完成绑架行为之前,被告人有可能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怎么样才能脱罪,怎么规定

在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绑架罪是指犯罪人以勒索巨额财产为目的,强行将他人从其所在地绑走或者强迫他人在某处当作人质的恶劣犯罪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身捆绑自身一般不会被视为绑架他人的违法行为;

倘若他人合伙将个人挟持并要求索款,由于对象并未面临人身伤害或生命威胁这一必然结果,遗憾的是,法益侵害并不明显,因此无法归入所谓的「绑架他人」的范围,应视为犯罪人对自身权益的自愿牺牲,因而亦不会构成绑架罪。

当他人和犯罪者合谋实施「自绑」然后以债权人、家人等进行财产勒索时,这仅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若为追求债务,掳人以威胁,这类行为通常会依据非法拘禁罪来定款量刑,而非绑架罪,值得一提的是,这个「他人」可以涵盖并非被欠债方但与欠债方存在某种利益关联的人士。

综合来看,并非所有非法拘留并勒索他人财产的行为均可定义为绑架罪,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怎么收集证据判几年

绑架罪为各类刑事犯罪中具有高度危害性的一种。为了准确地进行法律诉讼,相关证据的搜集与分析通常需囊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犯罪现场的详细勘验必不可少;其次,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同样需要全面覆盖。

绑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当广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量刑范围涵盖了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也包括金钱罚金或是没收罪犯个人财产的附加惩罚。此外,对于情节略微轻微者,法院则通常会判决其五年以上但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相应的罚金惩罚。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决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实施手段、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

如果您不幸遭遇此类事件,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警方展开深入调查。

绑架罪的既遂需满足《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要素。未遂情形包括因被害者抵抗或他人救助而失败,或虽控制被绑架人但未提出非法要求。绑架行为完成即构成既遂,勒索财物等目的用于加重刑罚。被告在绑架前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则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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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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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怎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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