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支付金额认定有几种
帮信罪中涉及到的支付金额的几种认定方式
(一)一般情节下的入罪标准之支付结算金额认定规则:支付结算金额累积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予以定罪。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必须与已经被证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存在直接关联性,即一一对应关系。例如,若某张信用卡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为八十万元人民币,然而经过核实后发现上游犯罪的实际犯罪金额仅有十五万元人民币,那么该支付结算金额仅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尚未达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故而不能判定为帮信罪。
(二)特殊情形下的入罪标准之支付结算金额认定规则:支付结算金额累积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即可视为符合入罪条件。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首先,无需对上游犯罪是否已被充分调查取证做出严格要求;其次,只要支付结算金额累积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即便无法与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实现一一对应,甚至是相对应的金额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亦可视为满足入罪标准。举例来说,若某张信用卡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为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然而经过核实后发现能够与上游犯罪相对应且已被证实的金额仅有十五万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特殊情形下的入罪标准之支付结算金额认定规则,即支付结算金额为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符合帮信罪的定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是否为银行流水
在中国刑法典中不曾明确区分何谓支付结算金额,通俗地理解,这一概念主要涉及行为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完成了关于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过程。
而在司法实践中,交易流水的计算往往是参照涉案账户所接收到的流入资金。
至于二十万元这一入罪标准的适用情况,支付结算金额又该如何计算呢?一般来说,帮信罪往往以“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作为入罪门槛。
在应用“二十万”这一入罪标准时,需确认上游犯罪已经得到充分证实,且达到了可以进行刑事起诉的犯罪程度。
对于上游犯罪的证实,需要通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上游犯罪活动(比如通过被害者的报案记录),并且这些犯罪活动所引发的危害后果也必须达到适用刑事追诉标准的程度。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对账户内的资金流水与被害者的报案记录进行逐一核实,确保每一笔符合要求。
举个例子,如果犯罪嫌疑人大规模使用的涉案银行卡账户内有高达20万元的资金流水,但仅有十万元的流水能够被匹配到被害者的报案记录中,那么剩余的那十万元资金无法找到相应的报案记录的话,便无法证实其属于犯罪所得,因此只能将支付结算金额定为1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最终的结论便是不构成帮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二条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帮信罪支付金额20万怎么判
在帮助信息犯罪活动中的支付金额一旦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刑或单独执行罚金。然而,具体量刑时会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考虑,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悔过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属于从犯地位,那么他/她应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且积极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这无疑也会对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或者是偶然触犯法律,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入罪标准分一般与特殊情形。通常,支付结算金额需超二十万,且与上游犯罪金额相符才定罪。但特殊情况下,即使金额达一百万,无需与上游犯罪金额对应即入罪。如交易流水百万,即使证实金额仅十五万,亦符合特殊情形的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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