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作为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于受贿罪案件的量刑有着显著的影响。那么,在适用自首情节时,其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是如何的呢?
对于那些表现出自首或立功行为的被告者,是否给予从宽惩处以及从宽程度如何,这必须综合考虑他们所犯之罪的实际案情、犯罪类别、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危害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同时也要考虑到这些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被告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于自首的被告者,我们还需要考虑他们投案的积极性、供述内容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方面。
至于立功的被告者,我们则需进一步考虑他们检举揭发罪行的严重程度、被检举揭发之人可能或已经受到的刑事惩罚、以及他们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到的作用大小等因素。在具备自首或立功情节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该依法给予从轻、减轻的处罚;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免予处罚。
然而,在类似的情况下,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者,其从宽幅度应该适当地大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者。尽管如此,如果被告者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但是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被告者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在犯罪之前就已经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做好了自首、立功的准备,那么也可以考虑不对其进行从宽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受贿罪自首会该怎样判刑
1.关于在受贿案件中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问题者,我国法律给予了明确的从宽处置原则,在具体量刑方面仿照贪污罪,参考如下所示:
(一)涉及贪污数额量级较小或情节轻微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且附加罚金处罚;
(二)若是贪污数额较大且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可能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要缴纳罚金或是没收部分财产;
(三)若涉案贪污金额特别庞大或者情节极其严重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没收财产,且如果造成国家和民众利益的特别重大损失,可判处死刑,同样应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这种多起未曾处理的贪污案件,应累计计算贪污金额予以量刑。
2.处在第一款所描述行为背景下,只要犯罪嫌疑人事先能向司法机构诚实地述说其罪行,真诚反思自身过错,积极退还赃物,并力求避免和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有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将得以从轻、减轻或者彻底豁免处罚;
如有符合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也可从宽处理。
3.与此同时,倘若涉案人在犯了第一款所描述的罪行,并且满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等具体因素来决定是否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永久性处以监禁,且不得进行减刑或假释。
4.倘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能够自行投案自首,并且如实陈述其犯罪过程的,将认定为自首。
对于此类自首的犯罪分子,法院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罪行稍轻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可以直接免除处罚。
同时,只要在被强制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狱中的罪犯,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这些人也都将被视为自首处理。
而尽管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两款所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老老实实供述出自己的罪行,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又因为他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他们也有可能因此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受贿罪自首退赃坦白能减刑多少
关于贪污受贿类犯罪,包括自首、退赃、坦白等人为因素对于量刑结果产生的影响程度,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综合性的评估和判断。首先,值得强调的是,自首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合理因素。在大部分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未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关注,或者即使已经被察觉,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收到来自司法部门的正式讯问,也没有被捉拿归案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直接地前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在供词上如实陈述其所犯罪行,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获得相关部门法外开恩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退赃与坦白这两方面则可以被视为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中,个人积极向执法机构退回其非法所得,这意味着该犯罪人员已经开始认真面对自己的过失并且表达出认错悔过的意愿,这种正面的行为表现自然可以成为法官在量刑阶段进行酌情考虑的有利证据之一,从而对其处以较轻的判罚;坦白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并且在供词内容上做到了真实可信,这样的做法同样可以获得从轻处理。概括来说,具体到某一特定事例的具体量刑程度究竟应该降低多少,我们并不能够给出过于简单化的答案,这主要取决于许多其他的关键因素,例如事例的严重性、贪污受贿的金额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良影响等等。
自首或立功的被告者可从宽惩处,但需全面考虑案情、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社会影响及主观恶性。自首者还需评估投案积极性和供述稳定性;立功者则考虑揭发罪行和线索价值。通常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情节严重、后果恶劣或蓄意规避法律,则不予以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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