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和解协议能否对量刑产生影响?
若发生交通肇事并获法院判决,且获得受害者谅解,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中的其他任何一项或多项时,均可酌情考虑给予减刑:对于被判定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者来说,其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赎罪的行为。
然而,最终是否能得到减刑,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交通肇事罪服刑期间是否能假释
若因涉及交通肇事案件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入狱服刑者,如能展现出优良的改造表现且已服刑期超过其刑期总长之一半,则可依法申请假释。在此过程中,负责执行对该犯人所判处刑罚的监狱将会向位于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假释申请建议书。最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议与审理,决定是否批准其假释申请。适用于假释的实质性条件或关键性要素在于,罪犯在狱中的表现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
1.始终坚决地承认犯罪事实,表达诚挚的忏悔之心;
2.严格遵守监狱各项行为准则以及秩序规定,展示改造愿望;
3.积极主动投身于政治、文化及技能等各方面的学习培训之中;
4.全心投入到劳动生产活动当中,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
只有当罪犯能够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时,我们才可以认定其确有改造善意,符合假释资格要求。《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交通肇事罪律师费被告承担吗
通常而言,在交通肇事罪事件中所产生的律师费,大部分都应当由委托当事人自行承担或分担,即被告方独自承担该笔费用。这是因为律师费并未被视为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开支之一。然而在个别特定状况下,如双方已通过合同形式就律师费承担责任达成共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时,被告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然而,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若被告人经济状况较为拮据且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标准,便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以获取免费的律师服务。总的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事件中的律师费均应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交通肇事获判并得到受害者谅解者,如服刑时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或有立功,可酌情减刑。减刑需综合评估,真正展现改造成效与良好态度者方有机会,体现法律宽严相济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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