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车辆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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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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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涉案车辆如何处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肇事车辆,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若有必要进行证据采集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时扣押事故车辆以及其机动车行驶证,并且同时颁发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给与车主。在此期间,被扣押的车辆及其机动车行驶证必须得到妥善保管。
交通肇事罪车辆怎么处理

一、交通肇事罪车辆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涉案车辆的处理方法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的处置方式如下:

如若需要集中司法证据,相应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有权暂时扣押事故车辆以及其机动行驶证,同时予以发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于已被扣押的车辆及其行驶证,相关单位须谨慎保管以确保其安全无虞。

另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收集司法证据之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可依法扣押事故车辆,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此情况下,被扣押的车辆也应得到妥善保管。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扣押事故车辆所承载的货物。在核实货物重量、体积以及货物损失等信息之后,应及时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货物所有者进行自主处理。若无法通知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未能自主处理,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押的事故车辆。

此外,因扣押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然而,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但当事人逾期未领导致的停车费用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若经过三十日的通知后当事人仍未前来领取车辆,且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仍未有人认领,那么对扣押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有哪些

在探讨和明确交通肇事罪所对应的量刑细则方面,首先需关注的重点是行为人是否触犯了我国现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由于这种违法规则的存在,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他人负伤、牺牲或造成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

若情况符合该条件,肇事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相关行为展现出更为恶劣的情节,例如在交通运输肇事后试图逃避责任或者有其他任何形式的特殊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将对肇事者进行三年以上并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罚。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跑行为而直接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其量刑标准将会提高,可能被判定为七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以及具体的量刑标准,都依赖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意图等诸多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谅解后怎么判

交通肇事罪所涉及到的量刑问题,因取得谅解而对其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和效果。在通常情况之下,如嫌疑犯能够积极地进行赔付并且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表示,法院在对于此类事例进行判决时将会适当予以宽容处理,减少刑期。然而,由于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事故的严重性、肇事者的过失比例以及是否存在诸如逃逸之类的加重情节,所以具体的判决结果仍然具有较大变数。例如,倘若交通肇事所引发的后果并不严重,比如说仅仅导致人员受轻微伤害,而且又积极地作出赔付并得到受害方的谅解,这样的情况下审判结果有可能会是缓刑或者管制等较为轻微的刑罚。然而,如果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说给他人带来了重伤或者死亡,即使已经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也很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有期徒刑,但是刑期相较于没有谅解的情况会有所减轻。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法官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交通肇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收集证据可扣押涉案车辆及行驶证,并出具凭证,确保妥善保管。货物不得擅自扣押,核实后通知当事人处理。如无法通知或未处理,五日内通知领取。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逾期未领则当事人自行承担。逾期三十日且公告三个月无人认领的车辆,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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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三,受害人向提讼以后,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肇事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时办理肇事车辆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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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 1、暂扣车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交通事故车辆保全,如果肇事者不是车辆车主怎么办?肇事者全责。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
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的情况下其承担的是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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