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由谁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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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故意伤害罪之管辖权限的规定1、针对轻伤程度以下的伤害事件,其处理权限归属于公安派出所机构。2、而对于涉及重伤以及由于伤害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亡的复杂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3、在伤势情况尚未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具体管辖权的情况下,应由最早接手该案的相关部门先行进行处理,待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故意伤害罪由谁管辖

一、故意伤害罪由谁管辖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其审理管辖权归属何方?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人身伤害事件,此类案件应交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处理;而对于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案件,其管辖权则归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进行侦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伤势未知或者难以界定管辖范围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应优先将该案交给最初受理此案的部门进行初步处理,等待进行详细的伤势评估之后,再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给其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管理。若因为管辖权问题引发了争端或存在疑义,应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公诉科程序是怎样的

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若该案件满足刑事案件立案的明确标准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之内,那么应立即将其转变成刑事案件,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来开展工作。

具体来说,应当整理撰写呈请立案报告书,并上报给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进行审批,以获得立案许可。

其后,公安机构应当展开深入的调查和侦查工作,全面详尽地搜集、调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罪证或无罪证据,以及罪行较轻或者罪责较重的相关资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不赔偿是不是以最高判

在审理涉及故意伤害罪行的事件过程中,倘若被告人未能积极地勇于承担自己对被害者所造成的损失,其在量刑方面极有可能因此而受到负面影响,拥有得到从轻处理的机会较为渺茫。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面临最高刑罚,具体的判处结果往往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因素可包括犯罪行为的使用手段、实施情节、实际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自身的主观恶性及其在认罪态度上的表现等等。假使犯罪行为的手段极其残忍、所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且被告人并无任何悔过之意,那么在量刑时便会倾向于更为严厉的方向进行考量。然而,如果存在其他能够减轻刑责的情节,例如主动投案自首、立下专案立功等,即使缺少经济赔偿措施,也未必就会直接判处为最高刑罚。总的来说,通过法院在全案处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审慎综合判断,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最终判决是完全可行的。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审理管辖权归属取决于伤势程度。轻微伤害由公安派出所处理,重伤则由刑事侦查部门侦办。伤势不明或管辖争议时,先交初受理部门处理,评估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管辖权争端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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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谁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谁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6)关于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犯罪的公安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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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由什么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管辖由什么管辖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只要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就应当根据其约定确定管辖。
一、关于协议管辖选择是否必须是确定的和唯一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新民诉法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
因此,管辖协议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管辖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
二、关于合同无效时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管辖协议尽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性。同时,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要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确定。因此,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
但是,在管辖权案件审理中,对于管辖条款本身的效力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要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提出签名、盖章等真伪问题申请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当事人在管辖权确定后,再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不予审查。对于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真伪无异议,但提出协议条款的签订人无权签订管辖协议的,因该异议涉及表见代理判断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管辖裁定中作出审查判断。
三、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
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当从该管辖地点中确定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协议管辖约定在基层管辖,按照级别管辖超出该基层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由符合级别管辖的该基层的上级管辖。
协议管辖约定在上级,按照级别管辖属于下级管辖的,应当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下级,多个下级均有管辖权的,在确定管辖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拒绝选择的,由上级根据“两便”原则确定管辖。
四、协议选择仲裁的问题
(一)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该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受理。但一方已经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
公示催告程序该怎样确定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对于公示催告程序该怎样确定由谁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怎么确定由谁管辖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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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由谁管辖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侵占罪这一类通常需要告知才能处理的案件,其管辖权限主要由人民法院行使。在受害人提出控诉之际,人民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该起诉讼请求。若受害人并未发起控诉,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主动启动对侵占罪的立案调查程序的。因此,可以说,在受害人发起控诉的前提条件下,侵占罪的管辖权限便归属到了人民法院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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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示催告程序该如何确定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示催告程序该如何确定由谁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怎么确定由谁管辖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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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合同纠纷由哪个管辖机构管辖
[律师回复] 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自行解决,最后都会向提讼。那么,到底应该向哪个呢是不是随便就可以呢 一、合同纠纷由哪个管辖合同纠纷是诉讼实践最为常见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和案件相关事实与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法律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及证据通常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合同履行地常常是案件事实、证据比较集中的地方,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若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确定。 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难点,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理解和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除有例外,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地都以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作为履行地。 2、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的依据,则区分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则此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则该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的确定依据。 3、实践中还会遇到大量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则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因为,合同性质不同,履行地的确定也就存在差别。 4、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并由此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的,则应结合合同名称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来判定合同性质,如果合同名称与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以合同名称来确定合同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由于合同纠纷案件既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问题,也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问题。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时需注意很多问题。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以及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因此,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管辖事宜时,请律师协助,避免因约定无效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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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由谁管辖
侮辱罪的管辖权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而言,侮辱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及赃款获取地。 特殊情况下,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更适宜审理,可移交其处理。 对于侮辱、诽谤类自诉案件,通常由犯罪地基层法院初审。 若居住地法院认为适合审理,经上级法院同意也可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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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由谁管辖,哪些情形下法官会征求子女
[律师回复] 一、离婚诉讼由谁管辖 首先,民事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为被告所在地。如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是对夫妻不在同地居住提起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即原告所在地管辖。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您如果是提起离婚诉讼在先,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而您的住所地在南开,由南开受理您的离婚诉讼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最后,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管辖。假如您和您的妻子都提起离婚诉讼,由最先受理的管辖。如果您已提起离婚诉讼,业已受理,您的妻子仅是对受理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异议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管辖权异议不会得到的支持。 二、哪些情形下法官会征求子女本人意见离婚诉讼,如果双方育有孩子,那就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在一些情形下孩子的意见是法官们着重考虑的,有时甚至会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的作用。王芳律师将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法官会征求孩子意见的情形为大家做了以下归纳: ( 1)离婚时,夫妻双方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发生争执的,法官会考虑已年满十周岁子女的意见; ( 2)离婚后,因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发生的诉讼,法官会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 3)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权受阻,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官应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及一方认为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已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申请中止一方探视权的,法官会综合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离婚诉讼由谁管辖,哪些情形下,子女会征求法官
[律师回复] 一、离婚诉讼由谁管辖 首先,民事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为被告所在地。如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是对夫妻不在同地居住提起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即原告所在地管辖。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您如果是提起离婚诉讼在先,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而您的住所地在南开,由南开受理您的离婚诉讼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最后,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管辖。假如您和您的妻子都提起离婚诉讼,由最先受理的管辖。如果您已提起离婚诉讼,业已受理,您的妻子仅是对受理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异议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管辖权异议不会得到的支持。 二、哪些情形下法官会征求子女本人意见离婚诉讼,如果双方育有孩子,那就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在一些情形下孩子的意见是法官们着重考虑的,有时甚至会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的作用。王芳律师将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法官会征求孩子意见的情形为大家做了以下归纳: ( 1)离婚时,夫妻双方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发生争执的,法官会考虑已年满十周岁子女的意见; ( 2)离婚后,因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发生的诉讼,法官会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 3)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权受阻,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官应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及一方认为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已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申请中止一方探视权的,法官会综合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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