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都关押在哪里
刑事拘留人员通常关押于何处
按照常规,刑事拘留通常会将犯罪行为人置于当地的看守所进行拘禁。刑事拘留又称为预先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对那些应当逮捕或具有重大嫌疑的现行犯罪者或严重违法人员,在法定的紧迫状况之下,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将其关押在看守所内进行监管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刑事拘留的这段时间里,除了经过正式授权的律师可以进行会面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进行探访,但是可以为他们送去必要的生活用品以及生活费用。亲属们则需要等待案件的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之后,才能够进行探望。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进行羁押的那一刻起,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而自从立案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便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代理他们进行申诉、控告;申请改变强制措施;向负责侦查的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详细信息,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都是要等37天才放人吗
在犯罪案件发生后,若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并认定犯罪嫌疑人确有罪行,则将依法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众所周知,有一种说法被广泛传播,即所谓的“黄金37天”。
然而许多人或许产生误解,误以为只要待满37天,便可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员的拘捕。
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观念仅适用于部分情况——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分子。
对于这些人员,警方有权实施为期37日之长期拘留。
而对于普通犯嫌者,从法律角度上看,其拘留期限通常为10至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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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拘留都是延长30天吗
针对刑事拘留期限是否均会延长30天这一问题,并无固定答案,需要视具体事例情景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若认为有必要对某位被拘留者施行逮捕,其应在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递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然而,于特殊情况之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日期可相应地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为防范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能延长到三十天之久。因此,总体而言,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应当为37天,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拘留都将延长至30天,实际拘留时长还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征来做判断。
刑事拘留人员通常被拘禁于当地看守所,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拘留期间,除律师外他人不得探访,但可送生活用品和费用。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可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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