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已立案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进行撤诉处理的。对于发生轻微程度的交通意外事件,若并未给当事人带来人身伤害,仅仅导致了轻微财产损失,那么当事人便可自行通过协商方式来加以解决。当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解决此问题时,必须达成相关的协议条款,制作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议书,并且必须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这份自行协议书便可以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结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
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在发生交通事故且给予了相应赔偿之后,伤员仍有权向劳工部申请获取工伤赔偿。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权威解释,若此等事故同时涉及工伤与交通事故,伤者有权尽享工伤保险待遇之权利,同时亦可向肇事司机追讨侵权损害赔偿,以期实现双重赔偿。
换言之,即便伤患在交通事故中已获额外出席的民事赔偿,其继续申请确认构成工伤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依然不受任何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交通事故已赔偿会怎么判
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以及在此之后将得到何种裁决结果,其具体情况实则受诸多因素影响所致。首要关注点应当是关于事故本身的责任判定,如果在该过程中原告一方已经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全面且合乎逻辑的赔偿,并且在不涉及诸如酒驾或逃逸等严重不良行为的前提下,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处理。然而,倘若涉案情况涉及更为严肃的刑事犯罪领域,例如当此类事故中导致的人员伤亡较为惨重且被告在其中承担主要责任时,那么即使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适当的赔偿义务并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这也仅仅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因素,不能为其避免被判刑提供足够的保障。换言之,即使被告已经尽全力赔偿,也无法完全免除其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命运,只不过刑期可能会相对较短而已。至于那些仅属于普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事例,一旦被告已经完成赔偿,通常可以视为纠纷得以妥善解决。但是,如果在赔偿过程中出现赔偿金额不足或者赔偿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情况,那么被告仍然需要面对进一步的法律调整。总而言之,对于具体的裁决结果,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节、责任的明确划分、赔偿情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交通事故案件提交法院执行局后,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但如事故轻微且未造成人身伤害,仅涉及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并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议书作为结案依据。在特定情况下,已立案的交通事故仍有可能进行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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