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金融诈骗罪的定义及其法律界定
在金融法律中,信用卡诈骗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欺诈行为,其基本概念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通过制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取到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财产转移的行为;
其次,利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对受骗者实施欺诈行为;
再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从而达到欺诈他人财产的目的;
最后,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在信用卡诈骗罪这一领域,犯罪主体必须为一般大众,且此种犯罪行为只会由自然人所涉及。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倘若存在任何以下几种情况,则涉嫌犯下信用卡诈骗罪行,其对应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
对于犯罪金额较大者,刑罚将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而对于犯罪金额极大或情节极其严重者,其刑罚将会升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犯罪金额达到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或者出现了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时,刑罚甚至可能上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并需要进一步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等待财产被没收。
在此类犯罪中,包含有多个具体情况:
其中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通过虚报个人身份信息所获得的信用卡、滥用废弃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
前述所提及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有卡片者采取了非法占有的意图,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使用信用卡,即使面临发卡银行的催收,依然不予偿还。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如果是盗取了信用卡并加以利用,那么应依据《刑法》(2017)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量刑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其定义为行为人出于对非法占有之渴望,利用信用卡管理法规的漏洞,通过欺诈性的手法获取他人财产,使得所骗财物达到一定数量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主体多样,涵盖了多种行为方式在内,例如制造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构身份信息盗用他人信用卡、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行骗、私自滥用他人信用卡以及过度透支等为主体的犯罪行为。其中,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信用卡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通常设定为诈骗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一旦触犯此罪,行为人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来决定。
信用卡金融诈骗罪指利用伪造、虚假身份证明等手段获取或使用信用卡,或利用过期、未经授权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额度或期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金融法律中的特殊欺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