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保额应该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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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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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何科学地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额确定车损险保额的三种方法如下:第一,依据新车购置价来设定保额。在此投保方式下,保险公司将认定该投保行为符合全额投保的要求,当车祸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够得到相应的实际损失赔偿;第二,通过投保时的车身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此处所述的实际价值,实际上是指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金额后所得的数字。
车损险保额应该如何确定

一、车损险保额应该如何确定

车损险保额设定的专业方法及策略

确定车辆损坏险保额的三大策略:

1、根据新车购置价设定保额,这是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全额投保策略,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完全补偿;

2、依据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此即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金额之后的价格来确定保额。虽然采用这一方式可以使保费缴纳相对优惠一些,但实际上却属于保额不足的情况。原因在于,若发生局部损失,保险公司仅能以实际价值与新车售价之间的比例进行相应的比例赔偿;也就是说,由于投保人是基于汽车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因此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均以其折旧价值作为理赔标准。倘若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新的零部件,保险公司将参照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向车主支付一定比例的修理费用;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商议并确定保额,这种投保方式主要适用于稀有车型或者罚没车辆等特殊情况。由于稀有车型在市场上的价格往往缺乏对比性且价值较高,而罚没车辆的购买价格则常常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损险保额如何计算

关于车损险保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

首先,按照投保当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直接设定为其保额;

其次,也可以依据投保时刻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保额。

而对于投保时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市场价值,则可参考当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之后的结果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折旧是以月份作为单位计算的,对于不足一整个月的部分,将不予考虑折旧。

另外,车损险是属于费率浮动性质的保险条款,在进行续保时,保险公司将会针对过去的出险和理赔情况进行动态性的调整与变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三、车损险保额高于车价按哪个赔

当车辆损失险保额超过车价时,我们惯例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来进行赔付。而实际价值的计算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充分考虑到车辆的使用年限以及折旧率等诸多因素。当然,若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约定,例如明确规定按照保额进行赔偿,那么我们也将尊重这一约定,但是这样的情况相对较为少见。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都会严格遵循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严谨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参考,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然而,请您务必注意,如果您有故意制造车辆损失或者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我们将保留拒绝赔偿的权利。

车损险保额设定三大策略:按新车购置价全额投保,事故损失可获全额补偿;按实际价值投保,保费较低但保额不足,局部损失按比例赔偿,新件理赔按折旧价值;稀有或罚没车辆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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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1、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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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
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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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
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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