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范畴?
在该罪行的主观层面,我们着重强调其明确的直接的蓄意行为性质,并明确指出,这种特定性质的蓄意行为包含着违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团体财产的意图。这种犯罪行为的核心本质在于,行为人妄想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对自己所在组织的财产权益,如对这些财产的占有、获益以及处分等权利。
然而,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获得或者行使了这些权利,都不会对犯罪行为的构成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间接故意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在涉及到由间接故意构成之犯罪时,有关行为者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法规规定,若某人为明知自己的某个具体行为可能将会对社会产生难以估量的危害后果而依然实施该行为,并对此种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表现出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进而导致犯罪事实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便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势必要负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间接故意是否构成贪污罪
在关于贪污犯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中,其心理状态通常处于蓄谋已久的故意状态,无论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还是隐含在内的间接故意都囊括其中。
所谓间接故意,即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却又对此抱持着听之任之的态度。
在贪污罪这样特殊的案件中,倘若行为者清晰地意识到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以不合法的方式占有公款这一行为可能会给公共财产带来损害,但仍然选择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贪污罪。
然而,我们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时,不能仅仅根据主观方面的故意形态来做出结论,还需要全面考虑到行为主体的身份是否符合贪污罪的要求,是否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是否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了公共财物等客观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这些主客观要素都得到充分满足之后,我们才能够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该罪行主观上强调明确直接的蓄意,意在违法占有公司、企业等财产。核心为行为人企图非法获取财产权益,包括占有、获益、处分等。不论是否已实现这些权益,均不影响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