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及累犯制度研究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累犯的定义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抑或以上刑罚的犯罪人,于其服刑期满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但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涉及到的最高刑事处罚——拘役——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判
驾驶人员在履行道路交通规则的过程中,如若出现如下列举的四种情况之一者,将会受到拘役严厉惩罚,同时并处罚金的惩戒:
首先是在道路上为了快速竞逐,无视道路安全,导致情节恶劣的驾驶事件;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严重危害社会人身财产安全的驾驶行为;
第三点是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时,严重超额设定乘客数量,甚至超过法定设计速度范围进行行驶,这种情节同样构成犯罪;
最后一项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大规模运输有害化学品,危及到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除却上述列举的四个基本要点之外,还包括以下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
首先,该罪名的客体要件确定下来,即对公共安全产生了重大威胁和破坏;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在道路上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并且情节较为恶劣;
再次,关于罪犯的认定方面,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普通公民,只要满足年满十六岁,具有独立自主支配意识,而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都可以参与到这个罪行的犯罪活动中;
最后,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上分析,本罪的主要来源在于行为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故意性和明知故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发生事故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如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属于性质严重的罪行。
倘若这种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了事故,那么在作出判决时需要考虑到多个层面的因素。
首先,对于所引发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将是衡量判处刑罚轻重的一个关键指标。
比如,我们需要考察事故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额度等各方面数据。
若是仅为轻微刮擦等较小规模的事故,那么对其进行量刑可能会相对较轻;然而,当事故引发了严重的受伤或死亡等不良后果时,就有可能需要按照更为严峻的交通肇事罪等罪名来进行定罪与审判。
此外,在进行权衡与评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人的认罪态度,包括是否具备主动向警方自首的情节,以及是否积极地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等都是需要考虑在内的重要因素。
通常而言,危险驾驶罪在引发事故后的判罚主要体现为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但是,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刑期则有可能相应地有所延长。
总的来说,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和裁决。
关于危险驾驶罪与累犯制度的研究,需明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情况。然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拘役,并未达到有期徒刑标准,故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界定二者关系,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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