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打电话通知
检察院在对案件展开调查过程中,首要步骤便是进行初步侦查工作,这包括但不限于向涉案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进行现场勘测和鉴定以及收集各类证据材料等等,这些行为并不涉及对涉案人员人身自由或财产权益的任何限制。在完成初步侦查之后,若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检察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启动正式的立案侦查程序。在立案侦查阶段,通常会锁定犯罪嫌疑人,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归案并接受进一步的审讯后,才能够开展更为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以期全面掌握犯罪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有关部门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预审及审判活动。
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某些人士不应再进行刑事追责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达成其最大规划时,应及时解除这两种措施。
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提前结束并不意味着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的中断。
在剥夺脱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权利前,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相关从属部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检察院调查案件,首先进行初步侦查,如了解情况、查阅资料、勘测现场等,不涉及限制自由或财产。若涉嫌犯罪,将启动立案侦查,锁定嫌疑人,待其归案审讯后,深入侦查,全面掌握犯罪真相。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