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期间,是否有权利申请赔偿
通常来说,刑事拘留并非申请国家赔偿的恰当途径。除非涉及到因执法程序不当而导致的拘留行为,例如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由办案人员私自做出的拘留决定等情况,此类情形方可申请国家赔偿。除此之外,若此前的拘留过程均依照法规流程进行,但拘留时间超出了标准限制,通常设定为37日,此后又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是宣布被告人无罪等情况,这两项要素同时满足时,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格。
然而,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情况往往难以同时出现。在常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定的审批手续,依法实施拘留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最常见的便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上报检察院批捕,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则会变更为取保候审,这类情况通常不会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时间都有什么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当公安机关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核与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需在7日内完成此项工作。
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得以继续深入调查,期间共有两个月的时间。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构成严重犯罪嫌疑的人士,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提请审查允许的时间延长至30日。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环节上,如果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往往会采取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事处罚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可以见犯人吗
在刑事拘留阶段,被拘留者的家庭成员一般无法进行探视,然而,被指控人自身有权委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协助。一旦律师接受了这一委托且持有合法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可依法与被拘留者进行会面。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事例过程中,针对那些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定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拘留者逃避侦查、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37天。在此期间内,律师与被拘留者的会面,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期间,除非因执法不当或超时拘留后案件撤销、不起诉或判无罪,否则一般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格。按法律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的拘留,并在期限内变更措施,如拘留后未批捕转取保候审,通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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