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罪从犯如何判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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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受贿罪中从犯的量刑原则对于受贿罪的从犯,其量刑应在原有基准刑罚的基础之上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通常情况下,应将基准刑罚减少30%-70%;而针对犯罪行为相对轻微者,则需减少超过基准刑罚的70%。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即可被称之为从犯。关于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明确指出应该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共同受贿罪从犯如何判

一、共同受贿罪从犯如何判

共同受贿罪中从犯的罪行如何裁定

鉴于受贿罪属于重大刑事犯罪,对其从犯的量刑应该在原本的基准刑罚的基础上予以适度减轻。具体而言,这类案件中的从犯在量刑过程中应被考虑在原基准刑罚的基础上,轻则降低30%至70%,重则降低70%以上。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理解和执行,即在所有共同犯罪中,那些仅仅起次要或协助性作用的人员,都属于从犯范畴。对于这些从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共同受贿罪的认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共同犯罪的相关要求,当非国有企业、机构等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勾结,以合作关系共同进行受贿活动时,应依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方式进行法律追究。对于非国有企业、机构等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的共犯这一问题,主要是看双方在受贿过程中有无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的因素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直系尊亲属代表其本人向国家公务员转达请托事项,且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所给予的财物并告知了这位国家公务员。《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共同受贿罪的认定金额是多少

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金额标准,会因为地域特点与特定司法实践环境存在差异性。总的来说,如果受贿财物价值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将被视为“数额较大”;若受贿财物价值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而尚未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则为“数额巨大”;然而,当受贿财物价值高于或等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时,便可定义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事例中,每一位参与其中的共同犯罪人都应对整体受贿总额承担责任。同样,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着次要或辅助角色之人,也就是所谓的从犯。对于这些从犯者,我们应该给予法律上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其所面临的刑事责任或是作出无罪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受贿财物价值仅作为衡量量刑程度的关键指标,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依据。行政机构在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犯罪者对自身行为的悔意等等因素后,会做出综合性评判以确定最终的惩处方案。

共同受贿罪中从犯的罪行,依据《刑法》规定,在基准刑罚上适度减轻。从犯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轻或仅为协助,量刑时可视情况降低刑罚,轻则减少30%-70%,重则降低70%以上,并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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