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关于单位受贿罪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问题,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某一犯罪主体为单位,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那么就存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具体而言,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须为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在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特定范畴;
至于从犯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则没有特殊要求,只需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其次,客观方面需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单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石。这种犯罪行为并非单纯的同质化行为,而是涵盖了对犯罪行为的分工协作。单位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收受财物,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到单位受贿行为的各个单位(自然人)必定至少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之一。
最后,主观方面必须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单位受贿作为一种故意犯罪,体现的是单位整体的意志,然而其具体表现形式却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所决定的。
此外,在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各单位之间,通常存在着业务、人事或经济上的约束关系,从犯单位的意志往往会受到主犯单位意志的左右,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两者相互交织。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应该怎么样认定
首先,必须明确,单位受贿罪是一种在单位意志影响之下,以单位的名义施行的犯罪行为。
其次,在单位受贿罪的罪状描述中,所收受的他人之物理应全额归属整个单位所有,也就是说,切切实实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确实给单位带来了不法利益。
再者,单位的意志往往是由主要领导者决策而成,只要当领导者做出决定之后,此类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且不法所得亦归单位所有,那么便应该将其定性为单位受贿罪。
然而,倘若单位成员(尤其是领导者)假借单位名义来向他人索取、接收贿赂,事后将这些贿赂据为己有,那么这种情况应按照个人受贿罪予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若是单位发生犯罪行为,法院应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施以刑罚。
除此之外,刑法第三百八七条亦有详述:
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相关单位,如若索取、未经合法程序收取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便情节轻微,亦须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及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倘如在账务往来时非法秘密地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皆以受贿论处,并依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对于犯有单位受贿罪的案件,法院应对单位进行罚金处置,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便这些人员是单位的主要领导人物——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三、单位受贿罪有自首会怎么判
在涉及单位受贿罪的司法程序中,如若行为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则该情节往往被视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单位受贿罪系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将此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且情节严重者。自首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犯罪事实、受贿金额、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自首的具体情形等多方面因素。倘若行为人的自首态度积极,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且主动退还赃款,那么其可能会获得大幅度的减刑处理;然而,如果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即便存在自首情节,也无法完全免除刑罚,仅可在量刑幅度内适度从轻。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依据事例的整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单位受贿罪可构成共同犯罪。若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合作,共同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且具备犯罪故意,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行为需分工协作,且主犯单位需属特定范畴,从犯单位或个人需具刑事责任能力。各单位间常存业务、人事或经济约束,意志可能相互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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