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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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之责任判定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罪的界定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主体须为一般的自然人,且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二)在主观意识形态上,必须积极追求并希望对他人造成身体上的实质性损伤;(三)该犯罪所针对的客体应为他人的人身安全性与公共秩序;(四)在实际行动中,必须有具体的、非法的、对他人身体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发生。
故意伤害罪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责任认定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责任认定的关键要素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人,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行为人的主观特征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该罪所侵害的法益属于他人的人身权利,即身体健康权

(4)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如何构成刑事责任

刑事司法体系中,若一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那么他将被视为犯下此罪行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首先,罪犯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而非特定身份特殊的人;

其次,该罪行所指向的具体客体是国家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运营;

第三,在主观心态上,罪犯必须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

最后,在客观行为上,罪犯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从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伤害罪加盗窃罪判几年

对于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罪的量刑问题,其裁决需要参照多个参量进行调整。在衡量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所造成的伤害程度,这包括轻伤、重伤乃至导致他人死亡等情况。通常来说,若仅为轻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若是重伤,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而当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制裁。至于盗窃罪的量刑,主要取决于盗窃财物的价值及其犯罪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且可能被处以罚金;对于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对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样也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那么他将会受到数罪并罚的惩处,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材料共同决定。

故意伤害罪责任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侵害的是他人人身权利;且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违法且有责行为。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责任认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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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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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仅仅是企业和七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两种。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仅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这种规定显然与国外雇佣契约主体通论相违背,不利于对雇工的保护。
(二)、构成条件不同。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不可能有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确认为因工伤害,才是工伤。因为工伤是劳动特别法对劳动者受到伤害的保护。而雇佣损害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其损害赔偿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能根据侵权的特征,确定其赔偿原则,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才可能获得赔偿可能。
(三)、确定损害程度的途径不同。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这是法律的规定。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必须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劳动部门认定是否可以重新鉴定。如裁决维持的,劳动者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而雇佣损害赔偿,雇工的伤情确定,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确定其伤情等级。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四)、请求赔偿的时效不同。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业调委会调解时效中断外,受害人必须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利。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雇佣损害赔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赔偿时效一年的规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的保护,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关单位主张解决,在主张权利时时效中断。
(五)、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工伤赔偿解决的途径,必须依据劳动法规定来处理,或经调解或经仲裁。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雇佣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直接解决赔偿事宜。
(六)、赔偿的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我国《工伤保险暂行条例》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参照标准对工伤者进行赔偿。且不是一次性的。雇佣受害者的赔偿,依据的《民法通则》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只有赔偿范围。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
(七)、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它在发生工伤赔偿后,只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工伤赔偿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暂行条例》的规定。雇佣损害赔偿,它是由民法来调整,它直接适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责任、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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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责任有?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故意伤害刑事责任有?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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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质量损害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损害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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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受害人怎么认定,诈骗罪的受害人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工伤认定后,事故伤害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如果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个人不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个人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2.能否依《安全生产法》主张民事赔偿?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个赔偿应是人身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一般不予受理。这给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制造了障碍,若受伤职工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向提起民事诉讼,如受理确实可以让工伤职工获得更多的保障。 维权提示: 很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源都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够。企业为了压缩经营成本,对于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减少,标准降低,由此带来的影响,是从业人员作业风险的加大,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后果非常严重。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在实践中,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于建筑、建设、矿山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对于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高,从业人员在进行生产作业时的风险更高。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怎么办?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抢救,但很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为了避免处罚,经常采取瞒报的方式。为了避免事故被掩盖,工伤职工在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时,应当积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一方面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证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举而多得的行为。 2.如何取得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工伤职工因办理工伤需要取得事故调查报告的,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信息公开,另外,也可以申请人民依法调取。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动物致人损害损害侵权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如何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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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在中国,《刑法》规定,严重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轻微伤害或其他从轻情节,可能导致免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犯罪者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免刑。免刑并非否认犯罪,而是在特定条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裁决依赖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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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作证罪如何认定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两者仍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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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在中国,《刑法》规定,严重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轻微伤害或其他从轻情节,可能导致免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犯罪者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免刑。免刑并非否认犯罪,而是在特定条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裁决依赖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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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主观故意在客观要件方面,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诬告陷害罪的取证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主要是对诬告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犯罪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一般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书证,合同协议、信件等
其次是物证,物证和书证有时会让人混淆,并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也有可能是狭义的物证视听资料,即一些视频、语音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称述其实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且对于他们提供的信息,一定要严格审查,是否真实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然,并不是提供了证据就是可信的,不管何种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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