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河南追诉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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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河南省对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追责层面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之追诉期限自犯罪发生之日起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继续状况,则应以犯罪行为结束之日为准进行计算。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最大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因此,在经过二十年后,将不再对其进行追诉。
职务侵占罪河南追诉标准有哪些

一、职务侵占罪河南追诉标准有哪些

河南省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限,将自犯罪之日起开始予以计算;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进行核算。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其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之久。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某个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话,在经过二十年之后,便不得继续对其进行追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交通肇事罪怎样判刑

关于交通肇事罪之法定量刑标准明确如下:

若行为主体在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的严重后果,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倘若行为主体在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表现,则需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可能被判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逃逸导致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依法将被认定为最为严重的罪行,刑期应落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属于经济案件吗

职务侵占罪被视为经济犯罪领域的典型事件。站在法律的视角审视,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组织的工作人员,通过行使职务上所赋予他们的特殊权力,将本应归属于本单位的财富擅自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巨大的违法行为。在日常法律事务中,此类罪行往往涉及到对各企事业单位财产合法利益的严重侵犯,同时亦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问责的重要依据。在经济领域的犯罪分类中,职务侵占罪乃是因其紧密关联于经济活动中的职责行为及财产权益而备受关注。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占用行为是否得益于其职务优势,并且所涉财产数额是否符合法定的“较大”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种证据及其具体情况将会作为全面考量的要素,最终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定罪判罚。

河南省对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规定:自犯罪日起计算追诉期限,连续或持续犯罪则自行为终结日起算。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因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期徒刑罪行二十年后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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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森林法》
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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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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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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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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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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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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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元;  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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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元;  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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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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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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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你好,律师,我是河北人,我的阿姨侵占他人的财产,对方报了警,我想请问下河北省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河北省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了,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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