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取保候审怎么判处管制
取保候审与判处管制的关联
在执行完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一般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定为缓刑或者不予起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被告人均能获得这样的处理结果,具体的量刑应考虑到实施取保候审的理由、是不是有新的罪行没有被发现、以及是否构成了新的犯罪行为等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取保候审结束后,直至最终判决之前,都应该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尽全力争取能够得到缓刑或者不予起诉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1.不应承担刑事惩罚责任者;
2.取保候审期限早已满期;
3.发现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之时存在不当之处者;
4.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若存在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理、执行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5.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尚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在到期前圆满办理完毕者;
6.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执行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7.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一审判机关已判其处以管制或缓刑,且有附加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者;
8.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二审判机关在审理期间,如果被告被短暂收押的时间已经达到第一审判机关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者;
9.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由于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已经期满者;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死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取保候审原则下的被保障对象,一旦该保障对象不再存在,那么取保候审便失去了存在的基本条件与意义,自然应该立即取消。
11.保证人已经死亡、遭受重伤或者出现其他无法继续维持担保能力的情况。
作为取保候审的必要角色—保证人,其资格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其拥有相应的担保能力,倘若无法得到保障能力,那么将无法履行责任,取保候审因此也应适时进行调整。
12.公安机关在经过提请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却未批准逮捕,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复议、复核的关键阶段;
或者是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策,同样需要通过复议、复核来解决问题。《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标准
保证金的金额乃是经过多方考量之后所定,其中涉及的因素颇多,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事例性质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之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态势等等。通常而言,保证金的起始额度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整。然而,对于具体的金额上限并无明确规定。假如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取保候审,对保证金的收取与没收均需按照严谨的程序执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取保候审人并未触犯相关规定,则可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依据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退款。
取保候审后,量刑结果并非必然缓刑或不予起诉,还需考虑取保候审原因、是否发现新罪行及是否构成新犯罪等因素。因此,取保候审结束至最终判决前,应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尽力争取缓刑或不予起诉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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