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超36天怎么办
刑事拘留期限已超36天,应对此情况的措施有哪些?
若刑事拘留已逾越法定的37日期限,而侦查机关仍未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实证,则应立即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倘若侦查机关依旧实施紧缩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不放,这无疑构成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有权向侦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二、刑事拘留超过37天怎么做
关于被刑事拘留长达三十七天之久的犯罪嫌疑人员,当公安机关递交了必须进行捕获或释放的申请报告至人民检察院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捕获或是不应予批准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公安机关则应毫不延误地在收到通知之后立即执行释放行动。然而,若该起案件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而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获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超过了37天不放人怎么回事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长为三十七日。然而,如果超过此期限且仍然未予释放,那么可能代表着以下两种情况之一:首先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充足而确凿的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因此他们随即会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构进行批准逮捕审理工作。这就涉及到了审查环节,检察院会研究案情并通过决议来确定是否准许逮捕以及是否应该继续执行羁押。倘若得到了检察院的许可,那么犯罪嫌疑将须继续被关押;反之,若检察机构对此予以否决,警察部门会立刻释放相关的被告人。但同时应当明确指出,刑事拘留并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罪,这仅仅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在此期间内,被告仍然保留所有有关的辩护权益。
刑事拘留超36天未获实证,应立即解除强制措施。继续羁押属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可向侦查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诉,要求纠正不当措施,保障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应依法办案,确保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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