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去办理案件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办理的相关事项
1、在众多情形下,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选择应由实际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来承担。
2、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收到相关人员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时,他们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讨论与决策。若未能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必须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同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这项规定既是一种授权性质的规定,同时也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它将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赋予了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等特定群体。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费用是多少
关于取保候审所需支付的适当费用,通常是需要依据案情的具体细节及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来慎重决定。
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明文规定,负责对取保候审做出决策的机构应全面考虑并权衡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执行所必需的条件,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现实危险系数,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以科学地确定保证金的恰当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申请。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审查决定,若不同意需告知并解释原因。此规定授权并排他,仅限于被羁押者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