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接到传唤,是否可以推翻之前的供述?
在被取保候审之后,若之前并未对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作出真实且完整的供述,那么在法院正式审理案件之时,仍应严格遵循如实供述原则,对相关事实予以坦诚的陈述。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翻供行为,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方能得以认可,否则,法院将不会采纳这样的翻供陈述。
此外,当法庭审理期间出现翻供现象,法院会经过严谨的查证程序,确认之前的供述确属真实无误,在此基础上,被告人将无法被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也无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以其他证据作为主要的定罪依据,而非过分依赖于口供。换言之,即便其他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口供并不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反之,如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仅凭口供便无法直接判定其有罪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以下详细阐述了申请取保候审时保证人必须满足的各项条件:
首先,保证人必须与案件本身毫无关联性。
即,确保其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的犯罪行为无任何利害干系;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充足的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这意味着,保证人需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保证人不得受到任何政治权利的剥夺或人身自由的限制;
最后,保证人能提供固定的收入来源及居住场所,且在被保证人所在地点亦应设有自身长期定居之所,同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被判实刑后什么时候执行
在依法被判处实刑之后,有关部门会自判决书生效之日开始执行相应刑罚。实刑是相对于缓刑而言的概念,是指需要实际在监狱中度过的刑罚方式,比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当判决书正式生效以后,被告人必须依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准时抵达特定的监狱或者其他合法的执行场所接受刑罚,服完相关的处罚期。在此特别提醒各位,由于案件状况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同,具体的执行时间与实施程序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如果您对此仍有任何疑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被传唤,不可随意推翻之前供述。翻供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否则法院不予采纳。翻供可能导致无法认定自首或坦白,影响从轻或减轻处罚。定罪量刑主要依据其他证据,口供非唯一标准。无其他证据,仅凭口供无法定罪。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