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实施刑事拘留,是否能够采取保释措施?
在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被拘留者确实有权利申请保释。
然而,该请求必须满足以下严格的条件方能得到批准:
第一,被拘留者涉嫌违法行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加刑;
第二,其所面临的指控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但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第三,被拘留者自身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我料理生活;以及其他具备保释条件的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规定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法规条款,在公安机关侦办的过程中,对那些已然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只要符合下述任意一种情况,便可采取先予拘留的措施:首先是准备进行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发生之后当场被察觉的情况;其次是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亲眼证实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再次是在其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接着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有意寻求自杀、试图逃跑或者已经逃离现场的;再然后是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情况;还有就是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尚未明确的嫌疑人;最后是有流窜犯罪倾向,曾经多次作案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属于重大犯罪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为三天。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事例复杂或涉及多名涉案人员等,公安机关可将提请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天。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紧急手段,旨在确保公安机关能够以最高效和迅速的方式对犯罪行为展开调查。然而,这并不代表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就必定有罪,因为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环节、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直至最后由法院作出定罪量刑的裁决。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执行,以此来维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人员采取拘留后,被拘留者可申请保释,但需满足以下条件:涉嫌罪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且社会危害性小;或面临有期徒刑但病情严重无法自理;以及其他特殊情形。满足条件者方可获准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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