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有多久
检察院对案件取保候审的审批时限
在国家法律中,公诉机关(如检察院)在办理取保候审方面,需在三日内完成相应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在强制措施的选择上,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当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构接收到相关申请时,应在三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决定。若未能同意更改强制性措施,则必须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同时详细解释未予批准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快到期该如何处理
当取保候审期限行将届满之际,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之前以正式文书形式通知做出决定的机关。
该机关有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取保候审予以解除或采取其他更具约束性的法律手段进行干预。
上述决策亦需以书面方式于期限届满前提交执行机关。
当执行机关收悉来自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之后,必须严格按照决定执行,并且实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执行过程。
同时间隔,被取保候审者在整个过程中若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亦未蓄意再次犯事,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操作中,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须恪守职责,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并务必以书面方式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构有义务即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宣告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他(她)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谁执行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进行事例审查起诉时,如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则通常会委托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当检察院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便会将此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指令后,将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明确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等等。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处罚,同时还可以视情况分别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保证人,甚至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
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应在三日内完成审批。对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案情决定。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应作出决定,如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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