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追诉时效到了还追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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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非国家公务人员涉嫌收受贿赂犯罪行为的法律追诉标准如下所述:1.若相关人员被认定犯下此类罪行,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其法律追诉时效为五年时间。2.如果涉案金额达到巨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相应的法律追诉时限也延长至十年之久。
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追诉时效到了还追诉吗

一、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追诉时效到了还追诉吗

已过追诉期限的非公职人员受贿罪是否仍需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标准如下所示:

1、对于触犯该罪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而其追诉时效为五年;

2、若涉案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3、若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其追诉时效则长达二十年。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公职人员受贿要如何认定

在我们今天焦点关注的领域内,非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的事件频繁发生,其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相关法律概念。

犯罪类型具体指在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中的从业者,通过行使其职务上的权力,向他人索要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此为他人谋求利益。

或者他们还可能在经济交流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范,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将这些款项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刑事立案标准,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犯罪的客体因素。

这类案件所侵害的客体,是一种颇为复杂的客体,其中既包括公司、企业运行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其违法所得还会对公平竞争原则造成损害,从而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是调查的客观证据

行为人通常需要在客观行为上表现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或接收贿赂的行为;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条款,私自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再次,是定罪的关键因素——犯罪主体

本类案件主要以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犯罪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公司董事长、监事人员、总经理、财务员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普通工勤人员等等。

最后,犯罪动机同样是重要考量指标。

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放置贪污贿赂行为的意图,且因疏忽而实施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公职人员贿赂怎么认定标准的

对于非公职人员行贿行为的认定,其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受贿主体必须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在职员工;其次,其行为表现往往是从职务的特殊地位出发,通过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赠送之物来获取不正当收益;再次,其行为动机多样,既可以是帮助他人谋求非法利益,也可以是为了推动他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后,其接受贿赂的数额通常要达到一定规模。在此过程中,我们还需明确意识到,关于非公职人员行贿行为的确切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行业特性等诸多因素而产生变化与调整。因此,在具体案件实际评判时,不仅需要全面考察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所得收益,还要充分分析当地的社会环境和行业特点,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评估。

已过追诉期限的非公职人员受贿罪,依据其罪行严重程度和处罚期限确定追诉时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追诉时效为五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为十年;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者,为二十年。若已超出相应时效,则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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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上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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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罪的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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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故意方面,行为人之间具有的共同故意,突出地表现在具有利用职权谋利及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各共犯也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这种贯通性的犯罪故意,才使得各共犯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成为共同一致的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黄某与其妻吴某事先多合谋,而后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非法谋取各种利益,的。因此,黄某与其妻吴某之间,在的共同故意方面,是具有贯通性的。
(3)犯罪行为方面,在共同犯罪中,不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的行为总是作为整体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从刑法理论上而言,一般人员可以与特殊主体互有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利用,从而更加顺利地完成该罪。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这些行为具有共同性,和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而言,黄某利用其身为所长的职务便利,自己并不出面联系请托人,而是由其妻吴某出面联系请托人并收受财物,从而完成整个的共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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