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下,非公职人员受贿罪主要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方进行诉讼程序。在该类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自然属于刑法管辖的范围之内。每当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之后,倘若他们认为已经收集到了充足的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为非公职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便会将相关案卷提交至检察院予以进一步审查。检察院在经过详细审理和独立判断之后,如果认定所涉及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确凿无误,那么将会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公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非公职人员受贿罪新标准有哪些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犯下的受贿罪,我国法律制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即当受贿金额达到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时,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较大数额”,从而满足立案追诉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非国家公务人员若能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或者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并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只要其受贿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那么就应该被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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