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一定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所谓的刑拘,实际上是一项刑事侦查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与最终法院是否会判定有罪并无必然关联。一般的司法实践来看,当犯罪嫌疑人员在遭受刑拘之后,公安机构仍需要继续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如果经侦查发现涉案之人并未触犯任何法律规定,那么该机构将立即撤销对其实施的刑事拘留。
具体来说,在侦查的全过程或侦查一旦完成之后,倘若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要件或者无需负起刑法责任,则他们有权决定撤销此案;而在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若公诉机关也认为涉案之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便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是案件已经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过严谨的审判流程,法庭若认为涉案之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便可宣布被告人无罪或者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关于异地刑事拘传的适用标准如下:
首先,拘传的对象须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出庭的被告人,或者在给国家、集体及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担任被告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最后,如果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却拒绝出席法庭审理,便可实施拘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审讯,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询问,但在此过程中,应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就可以口头传唤,但在讯问笔录中必须对此予以明确记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异地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难吗
决定是否允许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因素众多且复杂,这些因素涵盖了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多方面内容。概而言之,当异地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再申请取保候审,可能会遇到许多额外的复杂挑战。举例来说,由于办案机关处于异地,对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掌握可能较为有限,加之沟通和协调上可能会出现部分问题,这无疑加大了取保候审申请的难度。然而,若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比如其本身并无社会危害性,或者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同时又能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那么申请取保候审仍有希望获得批准。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可以为您准备申请所需的材料,并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提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刑拘不必然导致有期徒刑。刑拘是侦查措施,与定罪无关。犯罪嫌疑人在刑拘后需经深入调查。若未触犯法律,公安将撤销拘留。侦查、审查起诉或审理过程中,若认定不符合犯罪要件或无需刑责,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布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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