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需要掌握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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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关于行为人身份的相关证据,例如其身份证件或工作证件、户口副本或电脑系统里记载的户口基础信息、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文件以及在入学、入伍等各类登记资料中所载明的年龄信息;2、能够直接反映犯罪主观构成要素的证据,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陈述与辩护意见;3、被害者、现场目击证人和了解案件详情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例如被害者家属、偶然相遇的熟人、或者是发现受害者并向警方报告情况的证人等。
刑事拘留需要掌握什么证据

一、刑事拘留需要掌握什么证据

首先,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职务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工作证),以及户口簿或微机系统记录下的户籍信息(采用微机户口底卡更为准确)之类,也可以包括由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罪犯诞生的相关证明文档。

此外,罪犯的学习经历、服役历程等各项信息,都可通过个人履历表中的相关年龄证明来加以证明。

其次,直接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证据,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提供的供词与辩护意见。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最后,被害者、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人的证言也是不可忽视的证据来源。例如,被害者的家属、偶然相遇的熟人、发现被害者并立即报警的证人等等,他们的证言都能够为案件的调查提供有力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吗

在司法程序中,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通常为公安部门所掌握,而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然而,若需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如逮捕,则须将涉及案件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逐一审核。《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其适用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如下七个要素:

1.实施者正在筹备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完成后及时被警方侦破并进行了追捕;

2.案件的受害者或案发时在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涉嫌犯罪的人员为实施者;

3.在实施者的居所或工作场所内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实施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5.实施者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实施者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

7.实施者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首先,犯罪主体证据涉及犯罪嫌疑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户籍信息(建议采用微机户口底卡以确保准确性),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这些文件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背景至关重要,是构建完整案件证据链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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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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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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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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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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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是掌握证据了吗
刑事拘留不等于证据确凿。这只是警方根据嫌疑人的嫌疑和一些证据线索,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过,这些证据可能还不够可靠,需要再查一查、核一核。刑事拘留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跑了,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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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后供认未被警察掌握的犯罪能自首吗
[律师回复]   根据其供认的事实内容不同可能成立自首或者立功、重大立功。如果被逮捕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的是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成立自首;如果是供述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同案犯),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的,可以成立立功;如果供认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那么可能成立重大立功。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第二款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警察最多可拘留多长时间,如果超过了7天还没有放人,是不是警察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不是警察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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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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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警察最多可拘留多长时间,如果超过了7天还没有放人,是不是警察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不是警察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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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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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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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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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是掌握证据了吗
刑事拘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并非代表嫌疑人一定有罪。在这期间,警方会搜集证据,但若证据不够确凿,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所以,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嫌疑人就犯了罪,而是警方采取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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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刑事拘留说明掌握了证据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一旦刑事拘留说明掌握了证据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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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吗
是的。公安机关在掌握了初步的证据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是严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请阅读以下刑事拘留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吗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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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公司内部出现大的问题,全体员工都要一起采取措施,请问对于非法集资起诉证据要掌握哪些
[律师回复]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六、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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