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追究的主体包括什么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问题,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均可成为该罪的被告。当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进行非法拘禁时,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视为须予以立案调查的案件: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
2.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同时,采用了诸如使用械具或捆绑等恶劣手段,甚至实施了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行为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者因自杀、自残等原因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出现精神失常状况的;
5.非法拘禁行为涉及三名以上受害者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明知道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却进行非法拘禁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禁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拘禁时间是怎么要求的
在构成非法拘禁罪时,一般的拘留期限通常被规定为24小时。
然而,若存在以下情况,则该上限可能会被突破:
1、犯有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的罪行,或1次非法拘禁多达3人的现象;
2、在非法拘禁期间,施行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
3、非法拘禁行为导致受害者受伤残疾,甚至丧失生命,抑或是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4、出于索还债务的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存在上述任一情节;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为无辜之人却仍进行非法拘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并用电棍怎么判
非法拘禁行为是一项极其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倘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当中,还采用了电棍等其他工具,无疑将使犯罪情节愈发严重。对于普通的非法拘禁事例,通常会对罪犯施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剥夺其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措施。若在此期间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当涉及到使用电棍这类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更加严重伤害的器具时,法院在量刑时将会充分考虑到这一严重情节,很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结合拘禁的持续时间、所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是否有自首或立功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从而确定最终的刑罚期限。
非法拘禁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须立案情形包括:拘禁超24小时、使用恶劣手段、造成伤亡、情节严重致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涉及多人、明知无罪而拘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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