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主体范围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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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在逮捕之后需调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一项特殊强制措施。此举旨在防止这些人员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故而要求他们递交由保证人签署或开具的保证金,同时提交保证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服传,且不会被长期羁押或临时解除羁押状态。
取保候审的主体范围怎么写

一、取保候审的主体范围怎么写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阐述,所谓的取保候审制度(又称保释),系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具有司法权力的机构,针对尚未被正式逮捕或已经实施逮捕但需要调整强制性限制手段的罪犯嫌疑人、被告等人,为了防止他们躲避调查、检控及裁决等程序,依法要求他们提出担保人,或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须开具书面形式保证书,以此来确保随时能够到场接受调查,同时保证不会擅自逃离指定场所,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状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处于被羁押中的罪犯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都有权利向上述司法部门申请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二、取保候审期满解除了会怎么办

若在取保候审期限期满之际,司法机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则可能进行相应调整。

原以法律明确规定,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自然月。

在此期间内,相关部门应持续关注并积极推进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与审判过程,不得出现任何中断情况。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或者已达到取保候审期限上限,均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能退吗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条例要求,在相关法律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被推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保证人的方式获取人身自由权益,直至审判结果出来为止;也可选择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获得人身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证金可以随意支取。自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被取保候审人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触犯任何法律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那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对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情况,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出具《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向被取保候审人当面宣读,同时告知他们如对该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制度,允许未被逮捕或需调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提出担保人、支付保证金,并书面保证到场接受调查,不逃离指定场所,以暂时解除羁押。被羁押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司法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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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告人。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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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保险公司依法应负民事责任,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只包含共同致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并不仅只包括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含了共同侵权人、监护人、继承人、其他承担民事责任人(单位和个人,下同),此外,根据上述解释第七十三条,还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仅仅包括侵权法律关系。而包含了诸如雇佣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等等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垫付责任等等。比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肇事机动车车主即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虽然车主和受害人之间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但车主是肇事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而承担管理职责和赔偿义务,并不因其不是共同致害人就不参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不是基于与受害第三者有合同关系或者与被保险人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直接支付第三者保险金,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以避免被保险人在未赔偿第三者之前将保险金理赔后逃之夭夭。受害第三者享有向肇事机动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受害第三者向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不作为被告的例外情况:

1: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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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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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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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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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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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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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
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
传统实体市场的信息获取并不复杂,消费者只需要得知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即可做出大致正确的判断,故而此时法人相较于自然人确有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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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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