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通常情况下是有可能被判定适用缓刑的。缓刑是一项对于被判处一定某种程度之刑罚的罪犯的管理措施,它规定了在特定的期限之内,罪犯将会附带某种条件而不对已经判决的刑罚进行直接执行贯彻的体制,这实际上是对原定刑罚的暂时搁置,而具体的执行形式是先就那些触犯法律、经过法定的严格程序鉴定后确定已构成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事惩戒行为的罪犯予以明确宣判有罪,此时,原定应予执行的刑罚将暂不执行。因此,缓刑不仅仅只是一种刑罚的名称,实质上它更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当然,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是存在着显著差异性的,在理解和应用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是什么
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如果出现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会被判处拘役刑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
具体包括:
(1)具有追逐竞争性地驾驶且情节极其恶劣;
(2)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服务或者旅客运输行为中,严重超出核定载客人数,或严重超越规定的最高速度;
以及。
4)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物质。
对于第三和第四种行为,只要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就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述违法行为为背景,倘若还存在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应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犯罪判罚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罚怎么处理
在刑事司法实践层面,对待于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们如实承认其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情况,通常会被视为一种可以减轻处罚的有利因素。首先,法院会对被告人们的认罪态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以确保他们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得到充分保障。若经查证确认被告人们确实真心实意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那么在量刑过程中,法院将会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考虑。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表现为适当缩短刑期或减少罚金金额。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轻的程度将取决于事件的其他相关情节,例如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否引发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程度、被告人们的犯罪记录等等。另外,尽管被告人们的认罪态度良好,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定能够获得缓刑的机会,还需要根据被告人们的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总而言之,被告人们的认罪态度对于事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则是经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慎重作出的决定。
危险驾驶罪可能适用缓刑,即在特定期限内附带条件不直接执行刑罚。缓刑是对原定刑罚的暂时搁置,先宣判有罪后暂缓执行。缓刑是刑罚执行方法,与死刑缓期执行有显著差异,需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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