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到的合同效力问题,尽管这应该由民法典来进行专门规定和调整,然而,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中判定某自然人或者某个组织机构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而在此同时,民事审判程序却又认为其中所涉及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这样的情况无疑将导致法律逻辑上的严重冲突与矛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会有哪些的
该两种犯罪在侵扰的客体上有所差异。
诈骗罪仅针对财产所有权这一单一目标进行侵害,然而,合同欺诈罪所侵犯的不仅包含他人的财产权益,还包括合同行为管理的制度体系;
其二,它们在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节点上亦有所不同。
合同欺诈犯可以在其行动伊始就怀揣着诈骗意图,也可能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萌生出这种恶意,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早在行动者采取行动之前就存在了,最晚也是在行动实行之际产生的;
再者,从客观的表现形式来看,两者也有显著区别。
合同欺诈罪主要以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为手段,而诈骗罪对其实施手段并未做任何限制条件;
最后,关于犯罪的主体部分,合同欺诈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组织机构。
然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个人,并不涉及到任何组织机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认定有几种
在对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意图进行确定时,需要关注如下六种不同的情境状况:1.“知晓自身并无履行合同之实力或可靠担保,却蓄意伪造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真相,与他人签约”。2.“收到来自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项或担保财产后逃逸藏匿于他处”。3.“任意亵渎、浪费对方当事人所交付之财物,以致无法予以归还”。4.“利用对方当事人财物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无法被追回”。5.“以部分履行合同作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6.“收到对方货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加以使用,从而导致无法予以归还”。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我们需全面考量各类相关因素,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效力,本应由民法典明确,但当刑事诉讼认定个人或组织犯此罪,而民事审判认定合同有效时,法律逻辑产生严重冲突。这种情况不仅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一致性,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法律界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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