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并未对取保候审中的传唤次数以及传唤时间作出明确限定。
然而,一旦已获准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须遵循被传唤时即刻到达的原则。在此期间内,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循相关规章制度。取保候审乃是相关执法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员所执行的暂时性非羁押处理方式之一。针对那些本应进行逮捕之人犯,倘若幸运地发现其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阶段,甚至需要亲自哺乳年纪尚小的子女,抑或是犯罪行为相对轻微者,均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手段来应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会不会变更
对于取保候审撤销或更该的具体陈述方法及原因,可归纳总结出如下几个方面:
其次是因为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
此外还可能源于发现原先关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并不适当;
另外,已经被逮捕的被告如若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自我照料,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额外的公共安全风险;
同样的,若是已被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尚不能完成审判工作;
又是若已被逮捕的被告正在孕育或哺乳子女,并无显见的公共安全风险;
再者,对于已被逮捕的被告,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已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判缓刑,并且独自适用附带于刑罚,但其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又有可能是已被逮捕的被告,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被拘押的时限已超过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刑期的期限;
其次,还有可能是未审结的案件因为进行司法鉴定而导致期限届满;
最后,一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死亡,那么取保候审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因此应予撤销。
至于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情况使其无法继续担任保证角色,亦会使得取保候审必须变更。
此外,当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请求之后,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若案件需复议、复核,或是在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也都可能要求进行复议、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三、取保候审时间怎么定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出十二个月的界限。一般而言,司法部门会依据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元因素来酌情决定取保候审的时长。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内,取保候审期限的上限是不允许超过十二个月的;而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取保候审期限将会重置并且最长仍不能逾越十二个月;同样地,在法院审判的特殊时期里,该项期限也将再次遭重置,但这次仍然需要限定在十二个月的范围内。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事例的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那么他们有可能面临着取保候审被撤销,进而被替换为其他强制措施的风险。
当前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措施中,对传唤的次数和具体时间均未设定明确界限。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传唤的频率和时长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和司法需要而有所变化。然而,这也要求司法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权力,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被传唤人也有权要求合理的传唤安排,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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