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取保候审程序流程怎么走
变更取保候审的程序一般分为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申请人(例如,辩护律师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应当向执行机关(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法院)递交书面申请;
然后,执行机关应针对此申请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条件,诸如原先采取的保证措施是否已无法有效防范潜在的社会风险等等;一旦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变更,便可着手制作相关的《变更决定通知书》,同时将之送达给相关当事人以及担保人;有时候,依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对原来的保证手续进行重新的订立,或是适时调整保证金的数额;
最后,在变更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直至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全部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什么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方可依法核发取保候审许可令。
以下列情况为例,可申请取保候审:
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责任,且依取保候审手段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
若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
若是孕妇或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其因取保候审而不至于产生社会危害性;
倘若在羁押期间内,案情尚未处理完毕,需依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变更取保候审报备地方怎么写
在提交变更取保候审之报备时,应重点关注如下关键性的重要事项,以确保表述清晰、条理分明、语言规范以及论据合规有力:首先,文件头部分,应将其命名为“关于变更取保候审的申请报告”;其次,应详尽列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再次,需详细说明被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即被取保候审之人的具体状况;接下来,应明确提出变更取保候审的具体请求,如更换保证人、调整保证金金额等事宜;紧接着,应细致阐述变更的缘由和依据,如被取保候审人的实际情形已发生重大变动,或是新发现有证明力的证据等;最后,必须载明向下级部门递交申请的敬语以及相关机构,一般而言,主导设立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等具有相应裁决权的部门;此外,在文末应署名及标注递交申请之日,同时务必确保其中所提及的资料均为实情、合规且具备法律效力。
变更取保候审程序包括:申请人向执行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执行机关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确需变更,则制作并送达《变更决定通知书》,可能需重新订立保证手续或调整保证金。变更后,嫌疑人或被告人需遵守规定直至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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