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车达到150个单位(即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50毫克)的嫌疑人能否被准许取保候审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此人的特殊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程序,并最终由法院或者检察院作出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若该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出现故意规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之情事,并且对公众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就可以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然而,究竟某位嫌疑人是否真正具备这些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还需综合考虑到其个人特点,例如有无先前犯罪记录、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等诸多因素,以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与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醉驾150无事故怎么判
对于醉驾达到150毫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我们将依据法规给予其拘役惩罚,并征收罚金。
如果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期间,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出现,均会遭受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活动,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范围,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众安全的。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如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承担了有直接关联性的责任,同样会依照此规定进行处罚。
若出现了前述两种违法行为,同时还构成本地区其他犯罪的,将会根据处罚严重程度较高的规定来裁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醉驾150毫升怎么判
在我泱泱中华大地上,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150毫克这一令人惊愕的高值时,便足以被视为重大火灾隐患——构成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然而在法律的准绳面前,判断如何进行公正的审判和惩罚,却并非易事。通常情况下,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会全面权衡各种复杂的因素。若未出现诸如引发交通事故等恶劣情形,被告人往往会面临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而拘役的具体期限则通常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然而,倘若被告人的行为进一步加剧,例如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等,那么其所面临的刑罚无疑将更为严苛。此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曾有过犯罪记录等因素,同样会对最终判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若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承认自身过错并接受惩罚,或许能在量刑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宽恕。
醉酒驾车达150单位者能否取保候审,需依据其特殊情况、法律程序,由法院或检察院裁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若嫌疑人无规避侦查、起诉、审判意图,且对公众无显著危害,可考虑取保候审。但具体需综合其个人特点、犯罪记录等因素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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