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取保候审与拘留相混淆并没有任何道理。实际上,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核心意义在于,允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向司法机关缴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具有担保资格人士作为保证人的基础上,无需受到监禁,而是能够在自己家中静待审判的来临。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有效地缓解司法机构在羁押犯人方面所承受的巨大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会有哪些后果
对于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若未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擅自离开居住所在的城市或县城,那么即使其已经缴纳了保证金,也需面临下列严厉后果: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责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真反省并道歉,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担保人,或是进行监视居住,直至最后实施逮捕。
而在取保候审阶段,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有关住宅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在知晓事实后的24小时内报知执行机构;
第三,在接到传讯时,务必按时到案接受审理;
第四,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如实作证;
第五,依法维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禁止毁损、篡改或串通口供。
此外,法律允许相关的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任一或多项规定:
一是不允许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是决不与特定的人员私下会面或互通信息;
三是不能进行特定的活动;
四是须将护照等出境通行证件和驾驶证上交给执行机构统一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混淆取保候审与拘留无道理。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允许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的前提下,居家候审,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减轻司法机构羁押压力。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