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要求和条件是哪些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其核心在于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一个非羁押状态下的等待审判机会。在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后,方可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时,也可以考虑采用这一方式;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半年了是否能解除了
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施以刑事强制手段之一,即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不擅离所处地点、不故意扰乱侦查工作且能随时接受讯问。
如存在如下几种情况者,则应予以撤销该项措施:
(一)被告有可能实施新的违法行为;
(二)被告人有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威胁;
(四)被告人有可能对被害者、举报者、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
以及(五)被告人有可能意图自杀或逃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收的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保证金被国家执法机构予以没收往往是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发生:被申请获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未能遵守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该类措施实施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授权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区;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并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国家执法机构进行汇报;在接到传唤时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干扰;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串通等行为。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以上违规行为,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国家执法机构将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非羁押状态下的等待审判机会。申请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条件:涉及罪名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无重大社会危害性;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女性;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未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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