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起算次日起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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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进行调整。这就意味着,自取保候审执行之日起,其期限便开始计算,并不包含起算日期在内。
取保候审起算次日起吗

一、取保候审起算次日起吗

取保候审的期限自执行之日便开始予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所载,第七十九条明确表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期间,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际,应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取保候审的措施正式启动并开始执行,那么其期限便会立即开始计算,而无需将起算日期纳入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过后怎么办

在被批准取保候审之后,相关诉讼程序仍然有可能继续推进,包括提出公诉和展开持续调查,因为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逃脱刑事处罚

对于证据尚未充足、案情尚待进一步揭露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保留继续进行检查与追踪的权利。

在证据确实不足、事实轮廓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公安机构有权依法撤销诉讼或做出被告人无罪释放的裁决。

但是,如果被告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则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处理,或者对被告人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要求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且签发具有约束力的保证书,确保他/她遵守不逃避、阻碍,及随时接受相关讯问调查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当取保候审时限临近结束之时,执行机关应在15日之前书面通知决策机关,由决策机关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令或是变更其他合法的强制措施,然后再以书面形式告知执行机关具体实施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取保候审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申请取保候审乃属刑事审判期间所实施之司法程序,与最终法院裁决并无紧密的逻辑联系。法院依据事例事实、有效证据以及合乎现行法律规范的判断标准,展开严谨公正的审判工作,而非仅仅依赖取保候审这项具体措施进行裁断。在法院评估处理事例过程中,会全方位综合考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犯罪事实是否清晰明确;2.各项证据资料是否足以证明指控内容;3.被告人对于指控罪行是否诚恳认罪,是否存在立功情节等等。一旦事例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被告方将享有相应的辩护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终的审判结论可能包括有罪、无罪或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若您对于上述审判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请上诉。

取保候审期限自执行之日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时,应解除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因此,一旦取保候审措施执行,期限即刻计算,无需另行设定起算日期。这确保了法律程序的时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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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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