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体系中,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并非等同概念,二者属于两种各具特色的犯罪类别。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例如用于自己消费或借予他人,且涉及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即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是虽然挪用时间不及三个月,但是所涉及金额数目较大且已被用以盈利活动,抑或是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等。而侵占罪则是指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较大,经催告后仍拒绝返还;或者是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非法占有并拒不交出,同样涉及到较大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是自诉案件吗?
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所明文规定的自诉案件范畴:
其一,侵权行为仅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纷争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形,被称作“告诉发展处理”的范畴;
其次,若自诉人手头具备确凿证据,证实犯罪行为对于自身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构成严重威胁的轻微刑事案件,亦可作为自诉范围;
再者,若自诉人均有证据表明自身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相应的法律追责职责本应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承担,然而却未得到实质性维护时,也可纳入该类自诉案件范畴。
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被损害的受害者具有足够证据来支持他们对被告人的起诉,而自诉是确保他们获得公正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告诉发展处理”事实上包含以下四部分内容:
首先,涉及到侮辱、诽谤等事件;
再次,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以及最后,涉及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挪用资金是侵犯财产吗
在刑法理论体系之下,所谓的“挪用资金”乃是常人所称的“侵犯财产类的罪行”。
挪用资金罪的具体内涵,即为公司、团体或其他单位之中的工作要员,藉由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该单位的资金供自己私人使用,或者将之借予他人。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挪用资金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这实际上就是对单位财产权益的严重损害。
此类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财务管理制度,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冲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挪用资金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挪用的金额大小、资金的实际用途、挪用的时长以及是否已经归还等等。
一旦被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便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人员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私用或盈利活动且金额较大;侵占罪指未经授权将他人委托保管的财产或遗失物据为己有,涉案金额大且拒不归还,二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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